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前 言
2004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起草意向,委托有关专家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起草。2004年6月,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先后召开4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2005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6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6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6年10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特点与产品特点,按不同产品规定了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许可方式、许可程序,满足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需求。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刘金山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张永生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马夏康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郭怀力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王晓钧、吴素云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 忻英娣、王国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 杨红兵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周文学
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文志雄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
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3)
第四章 附 则 …………………………………………………………………………(7)
附件 A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8)
附件 B 许可标志及其使用………………………………………………………………(13)
附件 C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15)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制造许可。
第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许可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A。
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采用型式试验的方式取得制造许可。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内部分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和部分制造许可的审批(委托审批的许可项目见附件A)。
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和部分制造许可的审批。
第五条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和许可证号(样式见附件B)。
第六条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产品。如果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相应的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适应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许可制造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条件,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制造管理的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三)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理化检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C。
第十条 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测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能力。
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造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管理手册、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境内制造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境外制造单位和采取型式试验方式许可的制造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七)质量管理手册;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英文译本。
第十五条 负责受理的机关对制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一份申请表和电子文本报送审批机关,两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另一份申请表由负责受理的机关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决定书,并且报送审批机关:
(一)申请材料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制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将鉴定评审通知单和型式试验通知单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适合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许可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型式试验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许可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对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核查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是否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以及许可标志的使用规定;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手段是否与制造的产品相适应,并且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取样时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型式试验单位不得取样并且在15日内向审批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申请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许可项目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许可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制造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确认许可标志的使用方法;
(四)核实型式试验报告;
(五)确定许可产品项目及产品范围。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者工厂搬迁的;
(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改变的;
(三)停止制造1年以上又重新制造的;
(四)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试验有效期的;
(五)审批机关因产品安全性能有问题而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当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和监督检验机构。
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按照下述原则处理,并且通知制造单位:
(一)生产条件没有变化的,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
(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原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一次补充鉴定评审,由审批机关根据鉴定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
办理变更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及相关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或超过许可范围使用许可标记;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
(五)不得贴牌或被贴牌生产许可范围的产品;
(六)不得向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提出换证申请前完成。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
(二)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换证时,对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时,应当重新试制产品并进行型式试验,换证程序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
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
(二)产品安全性能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五)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许可项目产品的生产数量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包括换证、增项)的单位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A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
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
限制 范围 |
||
品种(产品) |
级别 |
|||
A1 无缝钢管 |
A1 |
公称直径大于159mm的无缝钢管 |
材料、规格、标准 |
|
A2 |
(1)公称直径小于或者等于 (2)公称直径小于或者等于 |
|||
B |
(1)公称直径大于 (2)各类管坯 |
|||
A2 焊接钢管 |
A2.1 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
A1 |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
材料、钢级、规格、标准 |
A2 |
(1)制造能力小于L485、1016× (2)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
|||
B |
(1)制造能力小于L485、1016× (2)各类螺旋缝桩用管 |
|||
A2.2 直缝埋弧焊钢管 |
A1 |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埋弧焊钢管 |
||
A2 |
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埋弧焊钢管 |
|||
A2.3 直缝高频焊管 |
A1 |
(1)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2)油气井油(套)管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
||
A2 |
(1)制造能力小于L415、426× (2)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
|||
B |
制造能力小于L415、426×12mm的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
|||
A2.4 其他焊接钢管 |
B |
|
材料、规格 |
|
A3 不锈钢管、有色金属管(铝、铜、钛、铅、镍、锆等有色金属管及其合金管) |
A |
|
材料、规格 |
|
A4 铸铁管 |
B |
|
材料、规格 |
续表
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
限制 范围 |
||
品种(产品) |
级别 |
|||
(1)公称直径大于 (2)公称直径大于 (3)公称直径大于 |
||||
其他无缝管件 |
||||
(1)不锈钢制有缝管件; (2)标准抗拉强度大于540MPa的合金钢制有缝管件 |
||||
其他有缝管件 |
||||
A7 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 |
A |
|
材料、规格 |
|
A8 锻制管件(限机械加工) |
B |
|
规格 |
|
A9 铸造管件 |
B |
|
材料、规格 |
|
A1 |
公称压力大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425℃的特殊工况用阀门 |
|||
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mm的特殊工况阀门 |
||||
一般工况的阀门和其他特殊工况阀门 |
||||
A11 锻制法兰及管接头(限机械加工) |
B |
|
产品名称、规格 |
|
A12 金属波纹膨胀节 |
A |
(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2)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
||
其他金属波纹膨胀节 |
||||
A13 其他型式补偿器(不含聚四氟乙烯波纹管膨胀节) |
B |
|
产品名称、规格 |
|
A14 金属软管 |
B |
|
规格 |
|
A15 弹簧支吊架 |
B |
|
|
|
A16 密封件(金属垫片、非金属垫片、金属非金属复合垫片、密封填料) |
AX |
|
产品名称 |
|
续表
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
限制 范围 |
|||||
品种(产品) |
级别 |
||||||
A17 紧固件(合金钢制M14以上螺柱、螺母) |
B |
|
材料、规格 |
||||
A18 元件组合装置 |
A18.1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截流压井管汇 |
A |
额定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5MPa的井口装置和采油树、截流压井管汇 |
产品名称 |
|||
B |
其他井口装置和采油树、截流压井管汇 |
||||||
A18.2 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 |
A |
额定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调压装置 |
产品名称 |
||||
B |
各类减温减压装置 |
||||||
A18.3 其他组合装置 |
B |
|
产品名称 |
||||
A19 防腐蚀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涂敷防腐层、内衬防腐蚀材料、内搪玻璃等) |
AX |
|
产品名称、规格 |
||||
A20 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 |
AX |
|
产品名称 |
||||
A21 聚乙烯及聚乙烯复合管 材、管件 |
A21.1 聚乙烯管材 |
A1 |
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450mm的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 |
||||
其他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 |
|||||||
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管材 |
|||||||
A21.2 聚乙烯管件 |
A1 |
(1)燃气用和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电熔管件; (2)燃气用和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热熔管件 |
|
||||
A2 |
燃气用和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多角焊制管件 |
||||||
A21.3 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复合管材、管件 |
A |
|
产品名称、规格 |
||||
A22 其他非金属及非金属复合压力管道元件(管材、管件、阀门、波纹管膨胀节) |
A |
|
材料 |
||||
续表
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
限制 范围 |
||
品种(产品) |
级别 |
|||
A23 阀门铸件 |
A23.1 铸铜件 |
B |
各种铸铜阀体 |
材料 |
A23.2 铸铁件 |
各种铸铁阀体 |
|||
精密铸造的铸钢件 |
||||
砂型铸造的铸钢件 |
||||
A24 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 |
A |
(1)公称直径大于 (2)公称直径大于 (3)公称直径大于 |
材料 |
|
B |
其他锻制法兰、管件、阀体锻坯 |
|||
A25 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钢级L360及以上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 |
AX |
|
材料、规格 |
|
A26 聚乙烯管材及复合管材、管件原料(聚乙烯混配料) |
AX |
|
牌号、级别 |
注:(1)许可级别栏中的“A级(A1、A2、A3)级”表示该许可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B级(B1、B2)” 表示该许可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制造单位申请的项目中同时含有A级项目和B级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审批。表中同一品种(产品)的许可项目,A级许可可以覆盖B级许可,A1级许可可以覆盖A2级许可,B1级许可可以覆盖B2级许可,以此类推,但无缝钢管、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聚乙烯管件和铸钢件除外,不能相互覆盖。在确定的许可产品基本范围内,A2级许可不包括A1级许可,B级许可不包括A级许可,以此类推。
(2)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采用型式试验方式(AX级),单独颁发制造许可证。
(3)产品限制范围是指许可品种产品的范围,一般涉及其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部分还涉及制造工艺、材料等。限制范围通过型式试验和生产条件确定。许可证书无法表明产品限制范围时,可采用许可证书加明细表方式予以详细标注。许可产品的工作压力应当大于或者等于0.1MPa,公称直径应当大于
(4)特殊工况阀门,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及化工、电站用高温(设计温度大于
阀门典型品种名称(包括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阀门):闸阀、截止阀、节流阀、球阀、止回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疏水阀、低温阀、调节(控制)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紧急切断阀、其它阀门(无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用于石油、化工装置上的非标阀门)。
(5)元件组合装置项目中的其他组合装置,包括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阻火器和其他等产品。本表未列入的其他元件组合装置,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是否按照本规则管理。
元件组合装置中不包括已纳入压力容器管理范围的产品。
(6)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仅指对金属压力管道元件内、外表面复合防腐层(不含油漆)制造的许可,金属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还应当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
(7)仅对无缝钢管或有缝钢管进行扩径、减径的制造单位也应取得相应的钢管制造许可。
(8)螺旋缝埋弧焊桩用管和仅用于给排水的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制造单位可以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9)本规则所称的公称直径根据相关标准,依据不同的管材、管件,可以代表其公称外径、公称内径、通径和口径、公称尺寸。
附件B
许可标志及其使用
B1 许可标志样式
如下图所示:
TS
许可标志式样
B2 许可标志字体和尺寸
许可标志“TS”采用黑体字体,标志的尺寸可根据元件的大小确定,但最小直径不应小于5mm,一般为10mm、15mm、20mm等。
B3 许可标志的使用
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被允许使用许可标志的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已经完成的或者是处在最终评定状态的压力管道元件和组合件上),以清晰可辨的和不易擦除的方式加贴(喷、刻、钢印等)许可标志,许可标志应当加贴(喷、刻、钢印等)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2)许可标志后加注必须制造单位的许可证书编号(可以不含年份);
(3)组成组合件的每个元件可以不分别加贴许可标记,如果在组装组合件时,元件已经贴有许可标志,则在组合后可继续携带此标志;
(4)不得在压力管道元件上或者组合件上加贴可能会对许可标志含义或形式产生误导的其他标志,若加贴其他标志,必须保证许可标志的可见性和清晰性不会因此降低。
B4 其他要求
(1)安全技术规范有要求时,许可标志还应当附有参与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的编号,编号的方式、方法按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2)制造单位应当在质量手册中对许可标志的样式和具体使用方法做出规定。
附件C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C1 通用条件
C1.1 专业人员
C
C
应当设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制造专项条件另有规定的,执行制造专项条件)。
C
应当设质保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保工程师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
在制造(如设计、工艺、材料、焊接、铸造、锻造、热处理、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的挤出及其缠绕、注塑等主要工序)和产品检验{如宏观检查、耐压(压力)试验、理化性能检验、无损检测、成品检验等}等主要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保工程师负责。
C
制造专项条件未做专门规定的,技术人员(指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8%,且不少于3人。其中必须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从事产品设计、工艺的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
C
C
压力管道元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并且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产品有对接焊接接头的,其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持有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Ⅱ级资格)。
C
应当根据产品性能试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如化学成分分析、光谱分析人员,力学性能试验人员,所配备的分析、试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C
应当按照出厂检验和工序检验(如材料检验、机械加工检验、成品检验等)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检查人员不受其他部门影响独立完成检验工作。
C
C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包括非金属与非金属的永久连接接头)、阀门密封面的堆焊、铸件或者锻件的补焊(产品标准允许范围内)的焊接人员,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制造需要。
C
应当根据生产工序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车工、热处理工、锻工、成型工(塑料成型、制管成型等)、起重工等。
C1.2 生产条件
C
C
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厂房,确保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在室内制造,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制造专项条件的规定。
C
应当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原材料保管条件,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满足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分批摆放、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等要求。
C
焊接是产品主要工序的制造单位,应当有专用的焊接材料库,有确保焊接材料湿度、温度符合要求的去湿、保温设备;应当有焊接材料烘干设备,包括至少1台焊接材料烘干设备、1台保温设备和适应制造需要的焊条保温桶。
C
应当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成品保管条件, 有专用库房、货架或者专用场地,满足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的要求。应当在专用库房存放的,其专用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室内存放的要求。
C
应当有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应当统一归产品档案室保管,产品档案室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档案保管的需要。
C
产品的生产环境应当满足产品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试验、检验区域应光照条件良好。环境温度、湿度满足产品制造、试验、检验的要求。
C
应当按照所设置的生产工序,配备相应的设备及工装,如切割设备、机械加工设备(加工中心、数控车床、车床、铣床、刨床、磨床、钻床、镗床、螺纹加工专用设备等)、铸造设备、锻造设备、焊接设备(埋弧焊机、手弧焊机、氩弧焊机、等离子喷涂设备、热熔焊机等)、压力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冷热成型、塑料成型等)、热处理设备、深冷设备、表面处理设备(酸洗设备、抛丸设备)、干燥设备等,设备的数量、精度等级及加工能力应当满足许可产品需要及符合相应级别许可条件的要求。
产品铸造或者锻造工序不分包而设有铸造、锻造工序的,其铸造、锻造的条件应当能够达到单项许可条件的要求。
注:制造专项条件要求采用生产线连续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其产品的无损检测、出厂检验项目的性能试验不得分包。
C
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气源、水源、起重设备、传送设备等。
C
制造不锈钢压力管道元件,必须具备不锈钢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C
应当有在许可产品上作许可标志以及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标志的专用设备及工器具。
C1.3 检测手段
C
应当根据许可产品材料验收、工序间检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配备理化性能检验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工装,如化学成分分析设备、力学性能试验设备等。
根据产品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和工序检验项目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如测厚仪、电火花防腐层检测仪、测温仪、热处理设备配备的温度时间自动记录装置等。
C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由制造单位自行进行的项目,应当配备满足制造需要的相应无损检测设备及配套设备、设施。
C
产品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耐压(压力)试验及气密性试验项目的许可产品,制造单位配备的耐压(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设备一般应当是专用设备,其数量、气密性试验配备气源或者空气压缩机所能达到的最高试验压力应当与产品种类、规格及制造需要相适应,试验设备上应当配备至少2只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精度等级的压力表。
C
具有与许可产品标准要求(包括工序检验)相适应的检测几何尺寸、角度、表面粗糙度、形状和位置公差的计量检具,如外卡、游标卡尺、直尺、周径尺、角度尺、检测样板、检测平台、螺纹环塞规、表面粗糙度验块等。计量器具的品种、数量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的需求相适应。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C
许可产品上所涉及的计量设备, 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计量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方可配备出厂。
C1.4 资料和技术文件
C
有产品制造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与产品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正式颁发的文本);有与产品相关的标准(正式颁发的文本,包括产品标准、材料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等)
C
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采用的标准清单、设计计算书、产品说明书。
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标准件产品未另外提出设计计算书要求的,可不要求。
C
有针对产品生产工序,按产品品种、规格、加工方法等编制的加工工艺,如涉及产品制造过程的加工流程工艺文件及其表卡、各种材料进货检验文件、锻造、铸造、焊接、机械加工等工艺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有产品检验和油漆、包装及标记方法等作业指导书等。根据产品制造需要,编制工艺流转检验卡。
C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有型式试验清单、有提出型式试验要求及试验项目的设计与工艺文件、有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C2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
C2.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要求见表C-1。
表C-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和 全职员工人数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B |
|
注册资金(注) |
≥1000万元 |
≥800万元 |
|
全职员工人数 |
≥120人 |
注:如果制造单位的二级单位制造无缝钢管,注册资金可为该二级单位的固定资产。
C2.2 专业人员
C
具备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C
具备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C
材料、工艺、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成品检验、耐压(压力)试验、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
要求见表C-2。
表C-2 技术人员比例和专业
技术人员 比例和专业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B |
|
占全职员工人数的比例 |
≥8% ,且不少于15人 |
≥6%,且不少于8人 |
≥5%,且不少于5人 |
人员专业 |
压力加工、金属材料等专业 |
C
A1级许可,至少有4名Ⅱ级涡流检测人员,4名Ⅱ级超声波检测人员; A2级许可,至少有2名Ⅱ级涡流检测人员,2名Ⅱ级超声波检测人员;B级许可单位,至少有2名Ⅱ级涡流检测人员或者超声波检测人员。各级许可均应当保证制造中每班每个无损检测岗位至少有1名Ⅱ级以上人员。
C
A1级与A2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3名理化检验人员,其中2人具备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B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2名理化检验人员,其中1人具备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当理化检验分包时,应当至少有1名具备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的理化检验人员。
C2.3 生产条件
C
厂房建筑面积要求见表C-3。
表C-3 厂房建筑面积
许可级别 |
A1 |
A2 |
B |
建筑面积 |
≥8000m2 |
≥3000 m2 |
≥2000 m2 |
C
热轧钢管制造一般应当有管坯、剪断、加热、穿孔、轧管、定径、冷却、矫直、切头、无损检测、耐压(压力)试验、检验、入库等生产工序。
冷拔(轧)钢管制造一般应当有管坯、剪断、加热、穿孔、酸洗、冷拔(轧)、热处理、矫直、切头、无损检测、耐压(压力)试验、检验、入库等生产工序。
除穿孔工序外,A1级、A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由钢厂提供荒管时,钢管制造企业可免除穿孔工序及相应设备。
生产设备能力和加工精度必须确保钢管几何尺寸、理化性能、耐压(压力)试验、无损检测、产品质量等满足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仅对扩径、减径的制造单位,可免除不需要的工序和设备。
C
应当有加热炉,穿孔机,轧管机组,冷拔机(冷轧机),切管机,矫直设备,热处理炉,耐压(压力)试验设备或者涡流检测设备,喷码设备。
注:不制造热轧管时,可不要求有轧管机组;不制造冷拔管时,可不要求冷拔机(冷轧机)。设备能力应当与许可产品规格相适应。
C
应当具备成品的保管条件,钢管的支垫条件能保证与土壤等腐蚀介质相隔离。
C2.4 检测手段
C
要求见表C-4。
表C-4 理化检验设备
许可级别 |
理化检验设备 |
A1 、A2 |
制造单位有能分析碳、硅、锰、硫、磷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设备,低合金钢、合金钢钢管制造单位有能分析碳、硅、锰、硫、磷、铬、镍、钼、钒、钛、铜、铝等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设备、直读光谱仪或者湿法分析仪,材料试验机(能满足拉伸、弯曲试验要求的万能材料试验设备,以下同),冲击试验机,金相分析仪器并且能够保存金相照片,相应试样加工设备 |
B |
可按A1、A2级制造单位配置理化检验设备或者分包 |
注:理化检验设备要求中没有数量要求的,为至少1台(套);有数量要求的为最少数量(以下均同)。
A1、A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不得分包。
C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均应当有满足许可产品检验的自动超声检测机组和自动涡流检测机组。
注:钢管不采用涡流检测的,可不要求自动涡流检测机组。
C
C
应当有与制造规模与产品规格相适应的钢管专用耐压(压力)试验设备,A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耐压(压力)试验设备应有自动监控功能。
注:只能采用无损检测方法替代耐压(压力)试验的,可不要求专用耐压(压力)试验设备。
C
应当有与制造规模与产品规格相适应的扩口及压扁等试验设备。
C3 焊接钢管制造专项条件
C3.1 螺旋缝埋弧焊钢管制造专项条件
C
要求见表C-5。
表C-5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和全职员工人数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B |
|
注册资金 |
≥4000万元 |
≥1000万元 |
≥800万元 |
全职员工人数 |
≥150人 |
≥50人 |
≥30人 |
C
C
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压力)试验、成品检验、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
要求见表C-6。
表C-6 技术人员比例和专业
技术人员 比例和专业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B |
|
占全职员工人数的比例 |
≥20% |
≥10%,且不少于10人 |
≥8%,且不少于5人 |
人员专业 |
焊接、机械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等专业 |
焊接专业 |
C
要求见下表C-7。
表C-7 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B |
|
射线检测 Ⅱ级 |
至少8人项, 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Ⅱ级人员 |
至少6人项, 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Ⅱ级人员 |
至少3人项, 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Ⅱ级人员 |
超声波检测Ⅱ级 |
至少6人项 |
至少3人项 |
至少2人项 |
磁粉检测 Ⅱ级 |
至少2人项 |
至少1人项 |
/ |
C
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A1级许可制造单位,其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
要求见表C-8。
表C-8 焊接人员
许可级别 |
A1 |
A2 |
B |
持证 焊接人员人数 |
至少8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2名焊机操作工;至少有10名手弧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
至少6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2名焊机操作工;至少有6名手弧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
至少4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2名焊机操作工;至少有6名手弧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
C
C
厂房建筑面积要求见表C-9。
表C-9 厂房建筑面积。
许可级别 |
A1 |
A2 |
B |
建筑面积(m2) |
≥4000 |
≥2000 |
≥1500 |
曝光室面积满足制造需要,并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C
一般应当有拆卷、对头、矫平、剪边(铣边)、成型、焊接、飞剪、切管平头、无损检测、补焊、耐压(压力)试验、检验、标记、入库等生产工序。
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
C
应当有满足以下要求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并形成生产线:
(1)拆卷和矫平设备、钢带对头设备、圆盘剪(铣边机)、递送机、成型机、内外自动焊机、飞剪机、切管和平头设备、内焊外观检查装置、专用耐压(压力)试验设备;
(2)生产设备能力和加工精度必须确保钢管几何尺寸、理化性能、耐压(静压力)试验、无损检验、工艺质量和缺陷修补等满足相应产品的要求;
(3)X射线工业电视的数量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其动态灵敏度不大于4%,静态灵敏度不大于2%,A1级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有保存工业电视检测图像的手段;
(4)A1级和A2级许可制造单位有超声波探伤设备,A1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自动喷标、报警功能和记录功能,各级许可制造单位均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5)A1级和A2级许可制造单位有磁粉检测设备;
(6)A1级和A2级许可制造单位有内外焊头自动跟踪系统和钢管称重设备,耐压(压力)试验机有自动记录装置;
(7)A1级许可制造单位有冷扩径设备、双丝或双丝以上自动焊机,其设备必须具备制造L485、1016×
C
除满足C
表C-10 理化检验设备
许可级别 |
理化检验设备 |
A1 |
能分析碳、硅、锰、硫、磷、铬、镍、钼、钒、钛、铜、硼、铌、铝等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设备,金相分析仪器,材料试验机,硬度计,冲击试验机,落锤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
A2 |
能分析碳、硅、锰、硫、磷等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仪器,金相分析仪器,材料试验机,硬度计,冲击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
B |
能分析碳、硅、锰、硫、磷等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仪器,材料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
C3.2 直缝埋弧焊钢管制造专项条件
C
要求见表C-11
表C-1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及 全职员工人数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
注册资金 |
≥5000万元 |
≥500万元 |
全职员工人数 |
≥50人 |
≥30人 |
C
C
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压力)试验、成品检验、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
要求见表C-12
表C-12 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
技术人员 数量和专业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
人员数量 |
≥10名 |
≥5名 |
人员专业 |
焊接、机械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等专业 |
C
要求见表C-13
表C-13 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 人员资格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
射线检测Ⅱ级 |
至少8人项,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Ⅱ级人员 |
至少2人项,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Ⅱ级人员 |
超声波检测Ⅱ级 |
至少6人项,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Ⅱ级人员 |
至少2人项, 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Ⅱ级人员 |
C
A1级许可制造单位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
A1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8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2名焊机操作工的需要;至少有10名手弧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C
C
厂房建筑面积要求见表C-14
表C-14 厂房建筑面积
许可级别 |
A1 |
A2 |
建筑面积(m2) |
≥3000 |
≥1000 |
曝光室面积 |
满足制造需要,并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
C
一般应当具备钢板吊装、铣边、预焊、成型、焊接、无损检测、补焊、平头、耐压(压力)试验、检验、入库等生产工序。A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冷扩径工序。
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
C
应当有符合以下要求的设备并形成生产线:
(1)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吊装和矫平设备、铣边设备、成型机、预焊机组、内焊自动焊机、外焊自动焊机、内外焊头自动跟踪系统、内焊外观检查装置、冷扩径设备、平头设备、耐压(压力)试验设备、钢管称重设备;
(2)A1级许可制造单位内外的自动焊机组为双丝或双丝以上;
(3)生产设备必须具备满足制造符合相应标准的几何尺寸、理化性能、耐压(压力)试验、无损检验、工艺质量和缺陷修补规定的能力;
(4)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X射线工业电视,其动态灵敏度不大于4%,静态灵敏度不大于2%,应当有保存工业电视检测图像的手段;
(5)A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自动超声波设备,并具有自动喷标、报警功能和记录功能,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应当有磁粉检测设备;
(6) 耐压(压力)试验机有自动记录装置。
C
除满足C
A1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项目不得分包。
C3.3 直缝高频焊钢管制造专项条件
C
要求见表C-15。
表C-15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及 全职员工人数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B |
|
注册资金 |
≥4000万元 |
≥2000万元 |
≥500万元 |
全职员工人数 |
≥60人 |
≥50人 |
≥20人 |
C
C
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压力)试验、成品检验、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
要求见表C-16。
表C-16 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
技术人员 数量和专业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B |
|
人员数量 |
≥20%,且不少于15人 |
≥10%,且不少于8人 |
≥8%,且不少于3人 |
人员专业 |
焊接、机械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等专业 |
C
要求见表C-17。
表C-17 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 人员资格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B |
|
超声波检测Ⅱ级或涡流检测Ⅱ级 |
至少8人项, 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Ⅱ级人员 |
至少6人项, 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Ⅱ级人员 |
至少3人项, 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Ⅱ级人员 |
磁粉检测 Ⅱ级 |
至少2人项 |
至少1人项 |
/ |
C
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A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
要求见表C-18。
表C-18 焊接人员
许可项目 级别 |
A1 |
A2 |
B |
持证焊接 人员数量 |
至少8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至少有2名焊机操作工;其它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
至少6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至少有2名焊机操作工;其它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
至少4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至少有2名焊机操作工;其它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
C
C
厂房建筑面积要求见表C-19。
表C-19 厂房建筑面积
许可级别 |
A1 |
A2 |
B |
建筑面积(m2) |
≥2000 |
≥2000 |
≥1000 |
C
一般应当有拆卷、铣边、成型、焊接、平头、无损检测、耐压(压力)、检验、入库等生产工序。
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
C
应当具备以下生产设备:
(1)拆卷和矫平设备、铣边设备、成型机、焊接机组、平头设备;
(2)A1级和A2级制造单位在线热处理设备及耐压(静压力)试验设备上装设自动记录装置;
(3)A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生产设备必须具备制造L415、426×
C
除必须具备相应标准要求的几何尺寸、理化性能、耐压(压力)试验、无损检验等检验、试验外,还需要表C-20所列的理化检验设备。其中A1级和A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项目不得分包。
表C-20 理化检验设备
许可级别 |
理化检验设备 |
A1 |
能分析碳、硅、锰、硫、磷、铬、镍、钼、钒、钛、铜、硼、铌、铝等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设备,金相分析仪器,材料试验机,硬度计,冲击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
A2 |
能分析碳、硅、锰、硫、磷等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设备,金相分析仪器,材料试验机,硬度计等仪器设备 |
B |
能分析碳、硅、锰、硫、磷等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设备,材料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
C4 铸铁管、铸铁管件制造专项条件
C4.1 注册资金和职工数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20人。
C4.2 专业人员
C
材料、工艺、铸造、热处理、理化检验、耐压(压力)、成品检验、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
应当有与铸造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C
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
C
至少有1名持证焊接人员(从事产品规定允许时的补焊)。
C4.3 生产条件
C
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
C
一般应当有熔炼、浇铸、热处理、表面处理、清理、耐压(压力)试验、入库等生产工序。
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
C
应当有以下设备并形成生产线:
(1)熔炼设备、铸管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管模修模设备、耐压(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设备。
(2)有用于补焊(产品标准允许时)的焊接设备。
C
除满足C
C5 钢制无缝管件制造专项条件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钢制对焊无缝管件(弯头、三通、四通、异径接头、管帽)、工厂预制弯管和外购有缝管坯料制管件。其中C5.1~C5.3是钢制对焊无缝管件和外购有缝管坯料制管件的专项条件。项目中包含工厂预制弯管的,还应同时符合C5.5规定的专项条件。
C5.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要求见表C-21。
表C-2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和全职员工人数 |
许可级别 |
|
A |
B |
|
注册资金 |
≥500万元 |
≥250万元 |
全职员工人数 |
≥80人 |
≥40人 |
C5.2 专业人员
C
设计、工艺、材料、成型、热处理、无损检测、成品检验、设备管理等环节应设置责任人员。
C
要求见下表C-22。
表C-22 技术人员的比例和专业
技术人员 比例和专业 |
许可级别 |
|
A |
B |
|
占全职员工人数的比例 |
≥8%,且不少于7人 |
≥8%,且不少于4人 |
人员专业 |
机械专业至少2名 |
机械专业至少1名 |
C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时,A级制造单位或者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B级制造单位,至少应当有相应检测项目的Ⅱ级人员各2人项。
C
至少有1名理化检验人员检验人员
C
根据制造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弯管工、热处理工、下料工。
C5.3 生产条件
C
厂房建筑面积要求见表C-23。
表C-23 厂房建筑面积
许可级别 |
A |
B |
建筑面积(m2) |
≥2000 |
≥1000 |
C
对焊无缝管件制造一般应当包括材料验收、切割下料、成型、整形、热处理、无损检测、标识等工序。
A级许可制造单位上述工序不得分包,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热处理、无损检测可以分包。
C
要求见表C-24。
表C-24 生产设备
许可级别 |
主要生产设备 |
A |
带锯床2台,推制机(或弯管机,)2台(至少1台推制机管径不小于φ500mm),压力机2台(1台压力机吨位不小于500t),炉内热处理设备(配有时间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倒角机4台,车床2台 |
B |
带锯床,推制机(或弯管机),(推制机管径大于或者等于φ250mm);压力机(吨位大于或者等于200t),炉内热处理设备 (配有时间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倒角机2台;车床 注:制造单一品种时, 可不要求推制机(或弯管机)或者压力机 |
注:生产设备要求中,没有明确数量要求的,至少为1台(套);有数量要求的,为最少数量(以下均同)。
C
工装中的模具要求见表C-25。
表C-25 模 具
许可级别 |
模 具 |
A |
一般应当有推制、弯制和整形模具40套,异径接头、三通模具100套;管帽模具20套 |
B |
一般应当有推制、弯制和整形模具20套,异径接头、三通模具50套;管帽模具10套 |
C5.4 检测手段
C
要求见下表C-26。
表C-26 理化检验设备
许可级别 |
理化检验设备 |
A |
便携式红外温度计,硬度计2台(至少1台便携式),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光谱仪(定性),能分析C、Mn、Si、S、P、Cr、Mo、Ni、Ti、V等16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设备,金相分析仪器 |
B |
便携式红外温度计,便携式硬度计,化学成分分析设备 |
C
A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1台超声波探伤仪、2台磁粉探伤仪。各级别许可制造单位均应配备超声波测厚仪。
C
根据产品特点,配备足够数量的外卡和万用角尺。
C5.5 工厂预制弯管专项条件
C
C
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中应当有焊接责任人员
C
工程技术人员占全职员工人数的比例不小于10%,且不少于10人。其专业中还应有焊接、热处理专业人员。
C
工厂预制电站弯管的,射线检测、磁粉检测或者渗透检测Ⅱ级至少各2人项。
C
理化检验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
持证焊工应不少于4名。
C
C
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3000 m2。
C
一般还应当有弯制成型、焊接、硬度测量、金相分析等生产工序,并且不得分包。
C
有与所制造弯管产品相适应的中频弯管机、起重机械、焊机(包括钨极气体保护焊机)、局部热处理装置。
C
除满足C
C6 钢制有缝管件(钢板制对焊管件)制造专项条件
C6.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要求见表C-27。
表C-27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和全职员工人数 |
许可级别 |
|
B1 |
B2 |
|
注册资金 |
≥400万元 |
≥200万元 |
全职员工人数 |
≥70人 |
≥30人 |
C6.2 专业人员
C
设计、工艺、材料、成型、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成品检验、计量、设备管理等环节应设置责任人员。
C
要求见表C-28。
表C-28 技术人员的比例和专业
技术人员 比例和专业 |
许可级别 |
|
B1 |
B2 |
|
占全职员工人数的比例 |
≥8%,且不少于6人 |
≥8%,且不少于3人 |
人员专业 |
机械专业至少2名、焊接专业至少1名 |
机械专业至少1名、焊接或者相关专业至少1名 |
C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时,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至少应当有相应检测项目的Ⅱ级人员各2人项。
C
至少有1名理化检验人员。
C
B1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4名持证焊接人员;B2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2名持证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制造需要。
C
根据制造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下料工、冷作工、热处理工。
C6.3 生产条件
C
厂房建筑面积要求见表C-29。
表C-29 厂房建筑面积
许可级别 |
B1 |
B2 |
建筑面积(m2) |
≥1500 |
≥800 |
C
一般应当有材料验收、切割下料、成型、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标识等生产工序。
B1级许可制造单位除无损检测外的其他生产工序不得分包,如自行完成射线检测应当有曝光室和暗室。B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原材料验收时)等工序可以分包。
C
要求见表C-30。
表C-30 生产设备
许可级别 |
主要生产设备 |
B1 |
切割设备2台,压力机4台(其中1台压力机吨位大于或者等于500t),热处理设备2台(配有时间温度自动记录装置),电焊机4台(至少2台氩弧焊机) |
B2 |
切割设备2台,压力机,热处理设备 (配有时间温度自动记录装置),电焊机2台(至少1台氩弧焊机) |
C
工艺装备中的模具要求见表C-31。
表C-31 模 具
许可级别 |
模 具 |
B1 |
一般应当有弯头模具20套;异径接头20套;三通模具20套;管帽模具20套 |
B2 |
一般应当有弯头模具10套;异径接头10套;三通模具10套;管帽模具10套 |
B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专用钢印机
C6.4 检测手段
C
要求见表C-32。
表C-32 理化检验设备
许可级别 |
理化检验设备 |
B1 |
便携式红外温度计,硬度计2台(至少1台便携式),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光谱仪 (定性),能分析C、Mn、Si、S、P、Cr、Mo、Ni、Ti、V等16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设备 |
B2 |
便携式红外温度计,便携式硬度计,化学成分分析设备 |
C
B1级许可制造单位自行无损检测的,至少有射线探伤机2台、2台磁粉探伤仪、1台超声波探伤仪。
B2级许可制造单位自行无损检测的,至少有射线探伤机、磁粉探伤仪、超声波探伤仪各1台。
各级别许可制造单位均应配备超声波测厚仪。
C
根据产品特点,配备足够数量的外卡和万用角尺。
C7 阀门专项条件
C7.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要求见表C-33。
表C-33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和全职员工人数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B |
|
注册资金 |
≥2000万元 |
≥1000万元 |
≥200万元 |
全职员工人数 |
≥100人 |
≥40人 |
≥30人 |
C7.2 专业人员
C
根据产品特点设置设计、工艺、材料、理化、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耐压(压力)试验、成品检验、设备等环节的责任人员。
C
要求见表C-34。
表C-34 技术人员比例和专业
技术人员 比例和专业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B |
|
占全职员工人数的比例 |
≥10% |
≥8%,且不少于4人 |
≥8%,且不少于3人 |
人员专业 |
化工机械、水力机械、机械制造等专业不少于3人 |
化工机械、水力机械、机械制造等专业不少于2人 |
与流体、机械相关的专业不少于1人 |
C
要求见表C-35。
表C-35 无损检测人员
许可级别 |
A1 |
A2 |
无损检测人员 |
产品涉及无损检测的超声波、磁粉或者渗透Ⅱ级资格至少各2人项 |
产品涉及无损检测的磁粉或者渗透Ⅱ级资格至少1人项 |
C
A1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2名,其中1名具有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A2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1名。
C
焊接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制造需要,A1级许可和A2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2名,B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1名(所制造产品有焊接要求的)。
C7.3 生产条件
C
要求见表C-36。
表C-36 厂房建筑面积
许可级别 |
A1 |
A2 |
B |
建筑面积(m2) |
≥3000 |
≥2000 |
≥1000 |
C
阀门制造一般应当有毛坯和原材料的采购与验收,表面处理(毛坯抛丸、酸洗),深冷处理(低温阀),密封面堆焊,阀杆、阀瓣调质处理,阀门(配管)焊接,机械加工(车、铣、刨、磨、镗、钻等),无损检测,密封面研磨,装配和试验,最终检验等生产工序。
上述工序中,密封面堆焊加工、配管的焊接、机械加工(A2级、B级制造单位的球体机械加工除外)、装配、试验和检验工序不得分包。A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阀杆、阀瓣调质处理、无损检测中的超声波、渗透检测、理化检验不得分包;A2级许可制造单位材料成分分析不得分包。
C
要求见表C-37。
表C-37 生产设备
许可级别 |
主要加工设备 |
A1 |
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材料下料切割设备,有满足主要产品机械加工需要的加工中心(不包括组合机床),数控机床5台,有满足产品加工需要的各类加工设备(车、铣、刨、镗、磨、钻床等),等离子堆焊设备(平面密封类零件用),有满足产品焊接需要的焊机设备,堆焊硬质合金应当有焊前预热和焊后热处理设备,有阀杆、阀芯类零件的热处理炉,制造低温阀应当有低温试验设备,有表面处理的酸洗或清洗、抛丸设备 |
A2 |
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材料下料切割设备,数控机床3台;有满足产品加工需要的各类加工设备(车、铣、刨、镗、磨、钻床等),等离子堆焊设备(平面密封类零件用),有满足焊接需要的焊机设备,堆焊硬质合金应当有焊前预热和焊后热处理设备,有表面处理的酸洗或清洗、抛丸设备 |
B |
有满足产品加工需要的各类加工设备(车、铣、刨、镗、磨、钻床等),有满足堆焊接工艺要求的焊接设备 |
C
满足产品加工需要的车、铣、刨、磨、钻等加工需要的胎模具,产品焊接用的工装(如转胎),有气密试验要求的空气储罐,有液氮储罐(低温阀用)。
有在产品上加注许可标志(取证后)的专用设备或者器具。
C7.4 检测手段
C
要求见表C-38。
表C-38 理化检验设备
许可级别 |
理化检验设备 |
A1 |
能分析C、Mn、Si、S、P、Cr、Mo、Ni、Ti、V等16个以上的元素的材质光谱定量分析仪,光谱定性仪(看谱镜),材料试验机,低温阀门制造需配冲击试验机,硬度计(测HB、HRC)2台(台式1台、便携式1台) |
A2 |
能分析C、Mn、Si、S、P、Cr、Mo、Ni、Ti、V等16个以上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设备,光谱定性仪(看谱镜),便携式硬度计(测HB、HRC) |
B |
根据产品需要,有便携式硬度计(测HB、HRC),理化检验可以分包。 |
C
要求见表C-39。
表C-39 检验和试验设备
检验和试验设备 |
许可级别 |
|||
A1 |
A2 |
B |
||
阀门耐压(压力)试验设备 |
专用阀门耐压(压力)试验设备2套,满足产品检测需求 |
专用阀门耐压(压力)试验设备2套,满足产品检测需求 |
专用阀门耐压(压力)试验设备,满足产品检测需求 |
|
测厚仪 |
至少2台, 有铸铁产品的其中1台具有铸铁测厚功能 |
满足需要,有铸铁产品的应当具有铸铁测厚功能 |
满足需要,有铸铁产品的,应当具有铸铁测厚功能 |
|
C7.5 资料和技术文件
C
产品设计图纸(每种产品的全套图纸,含零件图、工艺工装图)、采用的标准清单、设计计算书(标准产品无要求)、型式试验结果、产品说明书,有图纸目录。
C
有针对产品生产工序,按产品品种、规格、加工方法等编制的加工工艺,产品制造过程的加工工艺文件及流程图,材质跟踪卡、各种材料进货检验文件、焊接工艺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产品检验作业指导书、油漆、包装作业指导书、产品编号及标记作业指导书等。根据产品制造需要,编制工艺流转检验卡。
C7.6 研发能力
A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阀门开发的研发机构,具备研发新产品的能力。
C8 锻制法兰(机械加工)制造专项条件
本专项条件中不含锻造法兰与管接头的锻坯生产条件,申请许可产品范围中包括锻造法兰与管接头的,还应当同时满足锻坯制造许可的制造专项条件要求。
C8.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20人。
C8.2 专业人员
C
工艺、材料、产品检验、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
至少有1名机械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
根据制造需要,配备适当数量车工、钻工、下料工。有专职检验人员,能够不受制造部门影响开展检验工作,其数量适应制造规模。
C8.3 生产条件
C
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500m2。
C
一般应当有材料验收、下料、车削、钻孔、表面处理、成品检验、标识等生产工序。
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
C
至少有10台车床,钻床3台,车床的最大加工直径与许可产品范围相适应。
C8. 4 检测手段
有1台硬度计,有满足制造需要的量具(如游标卡尺等)。
C9 金属波纹膨胀节制造专项条件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约束型金属波纹膨胀节 (无加强U型波纹管、加强U型波纹管、Ω型波纹管)、自由型金属波纹管膨胀节(无加强U型波纹管、加强U型波纹管、Ω型波纹管)。
C9.1 注册资金和职员人数
要求见表C-40。
表C-40 注册资金和职员人数
注册资金 和全职员工人数 |
许可级别 |
|
A |
B |
|
注册资金 |
≥1000万元 |
≥100万元 |
全职员工人数 |
≥100人 |
≥20人 |
C9.2 专业人员
C
A级许可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为高级工程师,质量保证工程师为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B级许可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为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
设计、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耐压(压力)试验、成品检验、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
A级许可制造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全职员工人数的10%,应有机械、焊接等专业技术人员。
C
A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4名Ⅱ级无损检测人员,并且至少有相应检测项目的Ⅱ级人员各2人项。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并且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B级制造单位,至少有相应检测项目的Ⅱ级人员各2人项。
C
A级许可制造单位从事理化检验的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
C
A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10名持证焊接人员,并且至少具备4项合格项目;B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2名持证焊接人员,并且至少具备2项合格项目。
C9.3 生产条件
C
厂房建筑面积要求见表C-41。
表C-41 厂房建筑面积
许可级别 |
A |
B |
建筑面积(m2) |
≥2000 |
≥500 |
C
一般应当有管坯下料、纵缝自动焊接;波纹管成型、波纹管直边切割、波纹管与筒节的焊接、其它零件的焊接、总成装配、检验、标识等生产工序。
上述工序不得分包。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理化检验不得分包。
C
要求见表C-42。
表C-42 生产设备
许可级别 |
主要加工设备 |
A |
波纹管液压成型机4台(其中大于或者等于1200t液压机1台)及其配套模具,与产品相适应的固熔热处理炉、抽空机组,剪板机(长度大于1.5米)2台,自动氩弧焊机6台,等离子切割机2台,手工氩弧焊机4台,手弧焊机4台,CO2气体保护焊机2台,行车2台(其中1台最大起吊能力大于或者等于10t) |
B |
有满足制造要求的剪板机、自动氩弧焊机、等离子切割机、液压或者机械成型机或者滚压成形设备,有满足需要的手工氩弧焊机、手弧焊机、起重机械等生产设备 |
C
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波纹管成型模具、装配工装、焊接工装,耐压(压力)试验的试验机及其工装。
C9.4 检测手段
C
具有波纹管检验、零部件检验、总成检验、煤油渗漏试验、耐压(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等制造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A级许可制造单位,射线探伤机不少于2台,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曝光室。B级许可制造单位,无损检测分包时,则不要求无损检测条件。
C
A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具有能分析C、Si、Mn、S、P、Cr、Ni、Mo、V、Ti等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设备,材料试验机。
C9.5 资料和技术文件
具有所制造销售产品的图纸总目录、整套图纸、零件图、包括设计计算书,工艺工装图等。
C9.6 设计能力
A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设计计算分析能力和设有专门设计研发部门。
C10 其他型式补偿器(不含聚四氟乙烯波纹管膨胀节)制造专项条件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套筒补偿器、旋转式补偿器、织物补偿器、特种补偿器。
C10.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30人。
C10.2 专业人员
C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
设计、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压力)试验、成品检验、计量、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并且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至少应当有相应检测项目的Ⅱ级人员各2人项。
C
金属补偿器制造单位的持证焊接人员应当不少于2名,且至少具备2项合格项目。
C10.3 生产条件
C
补偿器制造一般应当有下料、成型、焊接、无损检测、总成装配、耐压(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等生产工序。
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可以分包,其他不得分包。
C
金属补偿器制造单位应具有氩弧焊机2台,手弧焊机3台,自动焊机1台,等离子切割机等焊接设备1台,具有相应的装配工装。
C
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装配工装、焊接工装,耐压(压力)试验设备及其工装。无损检测工作分包时,可不要求无损检测设备条件。
C10.4 资料和技术文件
应具有所制造销售产品的图纸总目录、整套图纸、零件图、包括设计计算书,工艺工装图等。
C11 金属软管制造专项条件
C11.1 注册资金和全职员工人数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20人。
C11.2 专业人员
C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C
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成品检验、计量、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至少应当有相应检测项目的Ⅱ级人员各2人项。
C
持证焊接人员至少有2名,并且至少具备2项合格项目。
C11.3 生产条件
C
有专用的制造场地,不与碳钢混用。
C
一般应当有管坯自动成型和焊接、波纹管成型、编制钢丝网、焊接装配、检验等生产工序。产品有无损检测要求的还应有无损检测工序。
除无损检测工序外,上述工序不得分包。
C
应配备半自动氩弧焊机、手工氩弧焊机、手弧焊机、切割机等焊接设备,有波纹管成型、编织设备装配等设备。
C
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波纹管成型模具、装配工装、焊接工装,耐压(压力)试验设备及其工装。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其设备条件。
C11.4 资料和技术文件
应具有所制造销售产品的图纸总目录、整套图纸、零件图、包括设计计算书,工艺工装图等。
C12 弹簧支吊架制造专项条件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恒力弹簧支吊架、可变弹簧支吊架。
C12.1 注册资金和全职员工人数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20人。
C12.2 专业人员
C
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从品检验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
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全职员工人数的5%,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是机械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人员。
C12.3 生产条件
C
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800m2。
C
弹簧支吊架制造一般应当有下料、焊接、无损检测(必要时)、总装、性能试验等生产工序。
无损检测、弹簧制作可以分包,其他不得分包。
C
应具有氩弧焊机、手弧焊机等焊接设备。
C
应当具有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装配工装、焊接工装。
C
除满足C
C13 紧固件制造专项条件
C13.1 注册资金和全职员工人数
注册资金不小于100万元,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20人。
C13.2 专业人员
C
工艺、材料、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成品检验、计量、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
技术人员的占全职员工人数的比例不小于10%,其中机械制造及其他金属材料热加工专业各1名, 并且至少有1名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
C
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至少有2名Ⅱ级磁粉检测人员。
C
理化检验人员中至少1名应当具有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
C13.3 生产条件
C
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m2:
C
紧固件制造一般应当有下料、冷拔或锻造、热处理、粗机械加工、硬度检测及无损检测、精加工及光谱检查、表面处理、检验及标识等生产工序。
许可制造单位的冷拔或锻造、热处理、无损检测可以分包,其他工序不得分包。
C
应当配备下料设备,冷拔设备,锻造设备,专用机床,炉内热处理设备(配有时间温度自动记录装置)满足制造需要,制造不锈钢紧固件的要有固溶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
C13.4 检测手段
C
应当有满足制造需要的光谱仪(定性分析)、硬度计。
C
应当有满足产品需要的磁粉检测专用设备。
C14 元件组合装置制造专项条件
C14.1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截流压井管汇制造专项条件
A级许可井口装置以及采油树自行制造阀门的,应当同时具备B级许可阀门制造条件;B级许可井口装置及采油树一般不得自行制造阀门,如自行制造阀门,也应同时具备B级许可阀门制造条件。
外购A级许可井口装置及采油树用阀门的,应当从具有A级许可阀门制造单位购置;外购B级许可井口装置及采油树用阀门的,应当从具有A级或者B级许可阀门制造单位购置。
C
要求见表C-43。
表C-43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和全职员工人数 |
许可级别 |
|
A |
B |
|
注册资金 |
≥500万元 |
≥100万元 |
全职员工人数 |
≥100人 |
≥50人 |
C
C
设计、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压力)试验、成品检验、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设计责任人员应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C
要求见表C-44。
表C-44 技术人员比例和专业
技术人员比例 和专业 |
许可级别 |
|
A |
B |
|
占全职员工人数的比例 |
≥10% |
≥8% |
人员专业 |
采油、机械制造等专业不少于5人 |
采油、机械制造等专业不少于2人 |
C
要求见表C-45。
表C-45 无损检测人员
许可级别 |
A |
B |
人员数量 |
磁粉、渗透、超声波Ⅱ级各不少于2人项,射线Ⅱ级不少于1人项 |
磁粉、渗透、超声波Ⅱ级各不少于1人项 |
C
A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2名理化检验人员;B级许可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检验的,至少有1名理化检验人员。
C
A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3名持证焊接人员;B级许可制造单位根据根据制造需要确定是否配备持证焊接人员。
C
C
要求见表C-46。
表C-46 厂房建筑面积
许可级别 |
A |
B |
建筑面积(m2) |
≥2000 |
≥800 |
C
要求见表C-47。
表C-47 生产设备
许可级别 |
主要生产设备 |
A |
加工中心1台或者数控机床3台,各类加工设备(车、铣、刨、磨、钻床等)应满足加工需求,等离子堆焊设备2台,堆焊硬质合金须有焊前预热和焊后热处理设备,有打低应力钢印的设备,有表面处理的酸洗、抛丸设备 |
B |
各类加工设备(车、铣、磨、钻床等)应满足加工需求,根据制造需要配置焊机/堆焊设备,有打低应力钢印的设备 |
C
满足产品加工需要的车、铣、刨、磨、钻、等需要的胎模具,产品焊接用的工装;有足够的场地能安全摆放产品。
C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截流压井管汇制造一般应当有毛坯和原材料的采购与验收,表面处理(毛坯抛丸、酸洗),密封面堆焊,机械加工(车、铣、刨、磨、镗、钻等),无损检测,装配和试验,成品检验等生产工序。
上述工序中, 密封面堆焊加工、装配、试验和检验工序不得分包。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阀门制造、无损检测、理化检验不得分包;B级许可制造单位无损检测不得分包。
C
C
要求见表C-48。
表C-48 理化检验设备
许可级别 |
理化检验设备 |
A |
能分析C、Mn、Si、S、P、Cr、Mo、Ni、Ti、V等16个以上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设备,硬度计(测HB、HRC),材料试验机 |
B |
硬度计(测HB、HRC) |
C
要求见表C-49。
表C-49 无损检测和试验设备、计量器具
检验和 试验设备 |
许可级别 |
|
A |
B |
|
耐压(压力)设备 |
耐压(压力)试验设备(液压、气压)各1台,其试压能力与产品最高试验压力需要相适应 |
耐压(压力)试验设备,其试压能力与产品最高试验压力需要相适应 |
磁粉探伤机 |
1台 |
1台 |
超声波探伤机 |
2台 |
1台 |
射线探伤设备 |
1台 |
/ |
通径规 |
2套,与制造规格相适应 |
1套,与制造规格相适应 |
力矩扳手 |
2套,与制造规格相适应 |
1套,与制造规格相适应 |
硬度计 |
2台 |
1台 |
油管螺纹量规 |
2套,与制造规格相适应 |
1套,与制造规格相适应 |
C14.2 减温减压组合装置、燃气调压装置制造专项条件
C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30人。
C
C
设计、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产品检验、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设计责任人员应具备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
C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至少应当有相应检测项目的Ⅱ级人员各2人项。
C
采用焊接方法组装的制造单位,持证焊接人员不少于2名。
C
C
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800m2的。
C
减温减压组合装置、调压装置制造一般应当有下料、成型、焊接、无损检测、总装、耐压(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等生产工序。
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可以分包,其他不得分包。
C
应当具有氩弧焊机、手弧焊机等焊接设备,配备相应的装配工装。对分包工序的生产设备应进行定期评定,确认满足制造要求。
C
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装配工装、焊接工装,耐压(压力)试验装备、绝缘性能测试及其工装。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无损检测设备条件。
C
应当具有所制造销售产品的图纸总目录、整套图纸、零件图、包括设计计算书,工艺工装图等。
C
应当具备一定的设计能力,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C14.3 其他元件组合装置制造专项条件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阻火器等。
C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20人。
C
C
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产品检验、计量、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至少应当有相应检测项目的Ⅱ级人员各2人项。
C
持证焊接人员不少于2名,并且至少具备2项合格项目。
C
C
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800m2。
C
其他元件组合装置的制造一般应当有下料、成型、焊接、无损检测、总装、耐压(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等生产工序。
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可以分包,其他不得分包。
C
应具有氩弧焊机、手弧焊机等焊接设备,配备相应的装配工装。无损检测工作分包时可不要求无损检测设备条件。
C
有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装配工装、焊接工装,耐压(压力)试验设备及其工装。
C
应当具有所制造销售产品的图纸总目录、整套图纸、零件图、包括设计计算书,工艺工装图等。阻火器应有技术鉴定或者型式试验报告。
C15 聚乙烯管材、管件及聚乙烯复合管材、管件制造专项条件
C15.1 聚乙烯管材、管件制造专项条件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和流体输送埋地聚乙烯管材、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和流体输送埋地聚乙烯管件(电熔管件、热熔管件、多角焊制管件)
C
要求见表C-50。
表C-50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和全职员工人数 |
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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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 埋地聚乙烯管材 |
流体输送用 埋地聚乙烯管材 |
燃气用、流体输送用 埋地聚乙烯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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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A2 |
A3 |
A1 |
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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